夏天的西瓜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三百零七章 恶有恶报,我让你开出租,没让你千里追凶!,夏天的西瓜,海棠搜书),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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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东明忧心忡忡地说着:“我反而是担心朱迪斯,她几乎是在案件展开审讯的前一天才接受第三被告的委任,她很少这么突然下决定的。

我与她相识也有好几年,但是她这一次的决定,我真的看不懂。”

叶枫好奇地问着:“你也觉得她会教唆她的当事人反咬我们当事人一口?”

柯东明摇摇头说:“不肯定,可是她要赢一宗官司对她来说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简单到就像吃饭那样。

输赢对于她来说根本就不重要,这一次的案件显然是输少赢多的设定,她那天在法庭上的表现还算温和,暂时还看不出她到底是倾向哪一边。

她究竟是要走疑点的程序还是要走无罪的程序,很难断定她这一次的手法。”

叶枫接着说:“但是她在报名截止之前就接任了第三被告的辩护工作,光是这一点就已经很值得怀疑,估计是有暗中的交易条件,而且这个条件的诱惑力非常巨大,她想推也推不开。

柯东明持怀疑态度:“不可能的……我研究过三名被告的家庭背景,第一被告的家庭背景较为富裕,他父母是某上市公司的主席,估计会有很多律师抢着为他辩护;

第二被告的家庭背景最为清贫,基本可以定义为底层人士,他妈妈还在领取社会津贴,他的学费都是国家出钱补贴;

第三被告的家庭背景也算是比较简单,但是要比第二被告的要富裕一点点

,按道理来说,如果有很好的条件使朱迪斯心动,也应该是第一被告,不应该是第三被告。”

叶枫连忙提醒她:“你可别忘了,第一被告出事之后,第一时间就找了辛胡可这个全城最受争议的大律师,所以你刚刚的那个推论是完全不成立的。”

柯东明恍然大悟地说着:“不过最奇怪的就是,机构机构开设的法律援助处一直没有给第三被告找辩护律师,就连机构律师也没有找。

第三被告更加没有在警局里打电话找辩护律师,直到朱迪斯自动上门自我推荐……这就好像有人故意阻挡着其他律师参与这一次的谋杀辩护工作中。”

叶枫也反应过来了:“我怎么感觉我们三个大律师像是被某人牵着鼻子走,这一盘棋的布局就像他们想象的那样,位置在哪里,要走哪一步的程序,在某些人似乎都已经安排得明明白白。”

柯东明用着略带嘲讽的语气说:“看你这么说,看你还支不支持三权分立的制度。很多事情都必须要在众议院与参议院之间落实,众议院的权力远远不及参议院,对吧?”

说到这里,叶枫顿时就沉默了。

“或许我们应该来研究控方证人的供词……”

辛胡可眼睁睁地躺在床上,身上只穿了一件很细薄的黑色内衣,她的衣服都扔在床头上,犹文太的下颚顶着她的肩膀,好奇地问着:“你怎么了?最近一直神不守舍的?有心

事吗?”

辛胡可依附在他下颚的位置,心不在焉地说着:“没事……只不过在思考其他一些可能比较重要的问题。对了,你是不是够时间回警察局了?

犹文太稍微坐正了位置,似乎有些迟疑地说着:“嗯……其实那天……你上法庭的那天,我有去旁听。”

辛胡可貌似已经意识到对方想要讨论的问题,她下意识地躲开与对方的肉体接触,竖起膝盖,顶着下颚:“我知道,那天我盘问证人之后,面向陪审团那一刻,我看到了你。

虽然你戴着墨镜,但是我仍然能在人群中一眼认出你。你是不是太想念我了,所以才没有告诉我一声就跑去旁听。”

犹文太随口地说着:“没有啦,只不过群殴致死的案件是我负责的,那三个小孩的供词也是我在警察局里记录下来的,我只是比较关心这宗案件的审讯情况而已……”

几秒钟后,他脸上的笑容突然就消失了,突然正经起来,一脸严肃地问着:“那天的审讯我可是老老实实地从头看到尾,你的盘问技巧我也见识到了,好吧,可能并不是第一次。

可是你对着陪审团想要表达的观点似乎是,死者被三个孩子殴打致死是意外并非谋杀?对不对?辛胡可大律师?

辛胡可一声不吭地走下床,从椅子上拿起一件透明的外套,然后穿在自己的身上,一把将自己的秀发盘在脑后,坐在了卧室内的沙发上。

拿起枕头,郑重其事地回答着:“既然你那么严肃地问我,我也很应该很严肃地回答你这个问题。

第一,我没有刻意误导陪审团或者法官,我只不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该案件存在的一部分疑点提出来,让法官与陪审团参考;

第二,这个世界或许存在很多大量的道德观念与是非黑白的问题,我个人很赞成恶有恶报,做错事要受到惩罚这样的制度。

但是呢有一件事我也要提醒你,站在职业的角度来看,这样是很不专业的。因为我是一名律师,司法制度有它自身的规矩,我投入了律师这个行业,就得遵守它的游戏规则。

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无论你们说他杀了多少人,有多么的变态多么的残忍,或许你们很憎恨他;

但是对于我来说,他只不过是一个被怀疑是杀人犯的人,在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他仍然是一个没有罪的人,只有法官与陪审团才有资格说他有罪,其他人一概不可以。

至于我的责任就是,为他们争取最大的利益,使他得到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审讯机会。他犯了法不是你们说他有罪他就是有罪,而是让必须让你们去证明他必须有罪,那他才算有罪。

我的职责就是为这一类人做辩护工作,无论我的做事方法看起来多么的过份离谱,甚至令你觉得我是故意误导陪审团的,这些都没有意义,因为最终的权利

不在我手上,而是在陪审团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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