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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即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一种给外国公民永久居留在本土的许可证,意味着拥有此卡的外国人可在签发国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

嬴政听到这个词,忍不住皱起眉头。

“让他们留个一年半载就不错了。”

“这要是时间一长,恐怕会出乱子啊!”

“毕竟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弄不好,就会是别国的间谍。”

“所以说,这东西还是要谨慎对待。”

.....................

跟嬴政想法相反的李世民则很是欣喜。

“我华夏天朝上国,自然会引得这些蛮夷前来。”

“这种人越多,则说明我华夏越昌盛!”

“乃是好事一件啊!”

“当然了。”

李世民笑道,

“也不是什么猫猫狗狗的都有资格进入我华夏大地。”

“要不是对我华夏有贡献,要不就是对我华夏无比敬仰之人,才有资格留下来,其他人,哼,就想着吧”

“不然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这又置我华夏于何地?”

“嗯?”

......................

其实外国人来华和在华居留早就有记录,

外国人来华最早的记录是在周朝。

东晋王嘉在《拾遗记》中说燃丘国向周天子献比翼鸟,其国使者的样貌是“拳头尖鼻,衣云霞之布”。

后人推测这些外国人可能是欧洲白人。

汉武帝时大宛之战后,深受震动的西域诸国,出使汉朝成为外国人积攒资历的途径。除此之外,中国也是古代外国留学生、僧人、教士以及流亡避难者的主要目的地。

到了唐朝,日本更是最少派遣过19批量留学生入唐求学。

而外国僧人入华则可以追溯到东汉。

天竺僧人摄摩腾、安息僧人安世高、安玄,大月氏僧人支谶、支曜,康居国僧人康孟详、康巨,都来过中国传法译经。

而来华的日本僧人,则是以学习佛法为主要目的,所以他们又被称为“留学僧”。

当然,因为外国人大量来华,各个朝代对外国人的入境管理也开始重视起来。

唐朝的做法是向西域诸国发放铜鱼符作为入境凭证,外交使节到达唐朝边境需查验铜鱼后才能通行。

使节之外的人想要入境则必须持有公文,这种通行证式的公文被称为“过所”,在京城由刑部司门郎中和员外郎负责颁发,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的户曹参军和谘议参军负责颁发。无公文越境将受到惩罚。

除此之外,唐朝还严格规定了外国人入境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进入长安之前,不准与国内官民百姓私自交流,如果“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也就是泄露或者传递国家重要信息将处以死刑。

到了宋朝,则会发给外国来华贡使的入境凭证分为诏书和公据,宋廷有时会以分发空名诏书的方式招徕外国朝贡,因而外国贡使可以持空名诏书作为身份和入境的凭证,公据则是各地市舶司发给贡使的身份和入境凭证。

贡使以外无法预先获取入境凭证的外国人,比如蕃商等群体则需要在达到宋朝口岸后申请入境,获得地方官府的准许后才能入境。

《宋会要》记载“自来海外诸国蕃客将宝货渡海赴广州市舶务抽解,举民间交易,听其往还,许其居止”,显示了宋廷对于市舶贸易的管理相对宽松。

但这种宽松绝非是放任,绕过朝廷私自越境者同样面临严惩。

《宋刑统》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未入者,减三等。”

当然,对于外国人,各朝各代也有很多法律约束。

夷馆”“蕃坊”这些地方作为外国侨民的聚集区和居留地,以集中居住的方式避免华夷杂处。

而“华夷分居”做法一直延续到清朝。

...................

唐朝的时候,在大唐居住的外国人数量极多。

唐朝曾核查外国人在长安置办田宅的情况,结果发现共有四千家胡客在长安置有田宅产业。

近代著名史学家向达据此推测当时长安胡人应在5万以上,甚至可能超过10万人。相比于陆上丝路起点的长安,作为海上丝路起点的广州,则居住着更多的外国人。

而到了宋代,生活在宋代蕃坊的外国人中仅宗教人士就有20万人。当时的广州“富人多蓄鬼奴”,所谓“鬼奴”就是非洲来华的黑人,他们“色黑如墨,唇红齿白,发鬈而黄”,广州、泉州这些海路口岸城市的外国人非常普遍和常见。

(广州黑人多竟然还是历史遗留问题)

自有外国人入华起,对他们在华居留的管理问题便为历代所重视。

特别是唐宋以来外国人在华居留数量的大增,历代便逐渐在律令中制定专门约束外国人的法律条文。

汉朝对居留中国的外国人一概按照已有的法律进行管理,任何来华的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汉朝法令。

《汉书·西域传》记载了过楼兰王子在汉朝犯法的事情。

“楼兰王死,国人来请质子在汉者,欲立之。质子常坐汉法,下蚕室宫刑,故不遣”。

意思是,这孙子贵为楼兰王之嗣子,但触犯了我大汉法律。

想回去?

门儿也没有!

窗户也都封死!

烟囱都得堵上!

不仅不准回国。

而且还被按律处以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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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朝,对外国人犯罪问题开始有所区分。

《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事件发生在同类外国人之间,比如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新罗人,那么就按新罗国法律处理。而如果涉事的是百济人和新罗人,那么就按唐朝法律处理。

但在明清时期法律就很直接了,《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也就是说在我这儿犯了事,不管你是哪国人,一概以大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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