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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7日上午。

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童家村。

居民缪某在整理自家阁楼时,发现阁楼的西南角有臭味。

当她打开木板箱时,发现了两根套着皮鞋的下腿肢骨。

当时,缪某以为是造房子时有人恶作剧放的动物骨头,就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和儿子。

他们随后向慈溪市公安局浒山中心派出所报了案。

警方现场勘察发现,木箱里除了人体下肢骨,还有一把刀。

阁楼上还有几袋分别装有头颅及人体躯干的编织袋。

尸骨的衣服基本腐烂,但仍能确认是一件“杉杉”牌西服。

西服的口袋里有两张名片和一张身份证,名片上印有“胡建明”及“慈溪横河×橡塑密封件厂”等字样。

经过DNA鉴定,最终确认这具被肢解的尸骨是胡建明的。

而胡建明恰恰是缪某的女儿徐丹10年前的亲密男友。

尸体在徐家至少藏了10年,邻居说早些年夏天的时候,会闻到一股难闻的味道。

据说,徐家的人也曾向邻居抱怨过家里的气味很难闻。

不过,有条臭水河正好从村后流过,距离村子只有10米。

臭水河的源头上开了家饭店,经常会有些杀鸡宰鸭后剩下来的内脏污血流进河里。

村里人都以为这股臭气来自臭水河。

“打死我都想不到是尸体发出来的臭气。”很多村里人如是说。

消息传到胡家,胡家顿时一片悲戚。

“等了10年,我们有过各种不好的预感,但怎么都想不到最后会是这样!”

胡建明的哥哥胡建书说。

胡建书回忆:“胡建明和徐丹是初中同班同学,那时徐丹就经常到我们家里玩。

胡建明参军那会儿,她还到部队去看过他呢,就是出事前三天,她还来家里看望过我妈妈。”

胡建书说:“那时候觉得她人性格挺好的,长得也不错。

虽然我们知道她们家条件比我们好太多了,她母亲是教办主任,而我们家就这么几间平房。

但当时我们想只要他们好就可以了。”

1996年12月18日那天。

胡建明听朋友说,看到徐丹和另一个男人在拍婚纱照,便去找徐丹问个清楚。

“从那之后我们就再没见过阿明。”

胡建书哽咽着说,失踪后,家里人曾经报过案。

“之后我们还找过徐丹,她说胡建明的确去了她那里,但两个人很快便吵了起来,之后胡建明就出来了。

当时我们想着年轻人闹分手她心里也一定不舒服,所以之后我们也就不太去麻烦她了。”

在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胡家人不断从徐丹那儿听到有关胡建明的消息。

“一会儿说他在杭州,一会说他在广州,可是不论我们根据她的消息追到哪里,都找不到阿明。”

胡建书摇着头说。

“所有的消息都是她告诉我们的,我们从来没接到过一次弟弟的电话。”

但对于这些不确切的消息,胡家人从来没有怀疑过。

他们宁愿相信儿子就在广州。

10年来。

胡建明的屋子一直保留着,家具一点也没动过,胡建明的老母亲每天都要整理一遍。

只要天晴,她每隔几天都要拿出去晒晒胡建明的那床被子,她就想着万一儿子哪天突然回来了,可以让他睡得舒服一点儿。

然而10年的等待,就在一夜间化为悲痛的泪水。

慈溪警方根据初查获得的证据锁定徐丹有重大犯罪嫌疑,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徐丹抓获归案。

此时的徐丹已是慈溪市教育局的一名职员,一个9岁孩子的母亲。

当她被带上警车的时候,身边的同事和邻居都感到不可思议。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

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日以继夜地调查取证,迅速固定相关证据,终于查清了这起离奇的“慈溪白骨案”。

5月26日。

宁波市检察院以徐丹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6月7日。

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整整持续了5个小时。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

1996年12月18日晚上12时许。

徐丹的男友胡建明在得知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后,赶至徐丹住所,在二楼卧室内,两人发生争执。

后来,徐丹将安眠药放入玻璃杯中,用开水溶解后让胡建明喝下。

并趁药性发作之际,用电话线勒胡的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将其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

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卧室内将胡的尸体分解。

将尸骨装入编织袋与斩肉斧等物一起藏匿于住所的阁楼处,直至案发。

法庭上,胡建明家人聘请的律师宣读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41万余元。

随即公诉人要求徐丹陈述10年前那天晚上的事发经过。

徐丹说,当天晚上12点左右,胡建明满嘴酒气地找上门,当时她十分害怕。

后胡建明上楼到她房间里,见到桌上有她的结婚登记介绍信就抢了去,并与她发生争执。

胡建明说刚才跟朋友们在一起时,朋友们都说他女朋友要跟别人结婚了,他受不了这刺激,不想活了。

说着,胡建明拿出了自己带来的安眠药。

徐丹接着陈述道:“胡建明让我用开水泡安眠药,我当时因为被他打过,脑子糊涂,他让我怎样就怎样了。

他一把拿过去我泡好的安眠药就喝了。

见他倒在床上睡着了,我什么也没做,一直坐到天亮。

次日早上快到上班时间,我发现他已经没气了,就把他拖下床,塞到床底下。”

对于分尸行为,徐丹完全承认。

她说因为胡建明死在自己的房间里,心里非常恐惧,不知道怎么办,就决定分尸。

因为在藏尸的编织袋里发现电话线。

徐丹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用电话线勒胡建明颈部的供述。

而在当天庭审中她坚决否认了这一行为。

她辩称,电话线可能是当时准备用来绑尸体腿部的,但后来没用。

公诉人在举证时,拿出了对被告人徐丹的8份讯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法医鉴定报告等。

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可以认定被告人徐丹让胡建明吃了安眠药后,再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的犯罪事实。

由于案情重大,宁波市中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7月6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损失共30.7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书对于徐丹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

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

1996年12月18日晚。

胡建明在慈溪市横河镇一歌舞厅娱乐时,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

即于当晚12时赶至徐丹的住所。

在二楼徐丹卧室内,两人就徐丹将与他人结婚之事发生争执。

胡建明还撕破了徐丹准备与男友结婚的登记介绍信。

之后,胡建明服用了被告人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

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机从室内取得电话线勒胡的颈部致其死亡。

随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

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其卧室内将胡建明尸体肢解。

法院判决后,徐丹当庭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

11月30日。

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轰动全国的“慈溪白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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