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章 河南双尸悬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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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中的关键证据——精斑,修武县警方整整保存了30年。
用时任法医王卫华的话来说:我手上的案子破不掉,是由于技术的限制。
只要我把物证保存好了,下一代警察是有机会、有可能把这个案子破掉的。
2010年。
焦作市公安局建立了DNA数据库。
修武警方就做了一次比对,没有比对成功。
2012年。
公安部的DNA数据库进一步完善。
修武警方又做了一次比对,仍然没有结果。
当年刚刚加入警察部队的办案人员范新河,已经成为了修武县公安局的刑侦副局长。
直到2016年5月。
河南省公安厅DNA数据库的比对显示,当年强奸杀害魏淑敏的凶手精斑样本的比对有了重大的进展。
报告显示。
在商丘市宁陵县,距离修武县大约200公里的史姓家族DNA男性Y值数据与犯罪嫌疑人属同一家系!
根据报告提供的线索,比对成功的史姓家族人员为75岁的史从朗。
但这显然是与当年所推断嫌疑人的年龄不符!
因为DNA比对需要时间。
办案人员先对史从朗进行采血,然后送到离这最近的商丘市公安局DNA室进行比对,随后对史从朗进行询问。
询问的过程大家始终非常放松,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范新河并不急于切入正题。
就在看似不经意的一问一答之间,范新河慢慢了解到了相关案件信息。
据了解史从朗农闲时做木工,所接的活儿也都是附近几个村子。
最远的一个地方是在30年前去过修武。
协同办案的三地民警都非常的激动,感觉案件就要破了。
然而,就在办案人员将史从朗带到了宁陵县公安局准备进一步侦查的时候,商丘市公安局却传达了让所有民警都难以置信的消息。
根据商丘市公安局DNA室出具的报告,史从朗的DNA样本和修武县1991年“5.23”案件的精斑样本,并不属于同一个人。
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专家给出了一个科学的说法。
根据遗传学规律推测,魏淑敏体内的精斑如果不是史从朗的,那就应该是其后代的。
也就是说,凶手有可能是史老汉的儿子,也有可能是史老汉的孙子。
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史从朗,DNA男性Y值数据来讲,史从朗的直系亲属也应该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很快便将史从朗3个儿子DNA进行采集比对。
但让所有人大失所望的是,比对结果并不吻合!
难道是数据出了问题?
根据户籍信息显示,史从朗还有一个儿子,叫史家周。
十年前得了肝炎,查出来的时候就已经是晚期了。
由于家里比较穷,没有钱治疗,没过多久就死亡了。
案发当年28岁,最符合警方推断的年龄条件。
对于谈论这个活在10年前的人,村民们都显得极为的隐晦。
负责前期情报工作的侦查员,多次往返于修武、宁陵两地。
通过长期摸底调查工作,渐渐揭开了史家周生前让人触目惊心的经历。
他的一辈子就是在犯罪,直到他死之前,都是在监狱里度过的。
1981年8月12日上午。
时年18岁的史家周,途经当地一个路口的时候,将正在地里割草的村民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992年。
史家周又因为在焦作市盗窃摩托车、自行车,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01年。
史家周在商丘火车站抢劫旅客,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情报显示,史家周在服刑期间几乎住遍了河南省的各大监狱。
这当中,也包括魏淑敏母子遇害的这个案件的发生地修武县新河农场,时间是1981年到1988年。
尽管他离开新河农场的时间是1988年,距离案发时间1991年还有将近四年。
但是刑警们了解到,史家周在出狱后并没有回老家,而是滞留在了修武县。
当年史从朗去修武县,也正是为了看他。
如今,史家周也已经在地下十年。
刑警们回到当年他生活过的地方,能否找到史加周的DNA?
结果当然是否定的。
唯一的办法——开棺验尸。
但自古以来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大家一直奉行着身死案销这一说法。
但这个30年的悬案已经成了修武县警方心里的执念.
就算凶手已死,他们仍然希望能侦破案件,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
然而,就在民警们做完史家人的工作,计划下一步行动的时候,史从朗突然提出,需要办案人员拿出10万元的丧葬费用。
根据当地习俗,如果谁家的坟被动了土,必须要找一块儿新地方重新下葬。
史从朗认为,当年他将儿子风光大葬,花了很多的钱。
现在警方又将史家周的坟挖开。
就要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将儿子的棺椁重新迁坟安葬,这都需要钱。
但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这10万块钱修武县公安局没有任何支出的名目,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不甘放弃的修武警方多次找到史从朗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最终,史从朗打消了索要10元钱的念头,同意开棺验尸。
2016年5月23日中午。
这一天正是魏淑敏母子二十五周年的忌日。
民警们开始对犯罪嫌疑人史家周的坟开棺验尸。
30年前。
王卫华提取了到了凶手的精斑样本.
而此时学生范玉峰则要对嫌疑人史家周的遗骸做DNA提取。
最终的鉴定结果,DNA检验的鉴定书非常明确地写着,魏淑敏体内的精斑与史家周DNA的吻合度达到了99.99%。
从技术上讲,已经可以完全认定史家周就是这起案件的真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依法不追诉原则”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碍于罪犯史家周早在案件侦破十年前就已病逝。
基于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也已无从追责。
虽然没有用法律制裁,但终究可以给魏淑敏母子一个迟来的交代!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不会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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