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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海南陈满案2陈满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1993年1月6日凌晨两点做出。

警察问:“你愿不愿意如实交代清楚?”

陈满答:“我没有杀钟作宽。”

警察问:“只要你主动坦白交代,一定会从宽处理,你明白吗?”

陈满答:“明白。”

警察再问:“钟作宽是不是你杀死的?”

陈满答:“是,我愿意坦白交代。”

“简单明了,一看就是逼出来的。”

曹铮律师说。

20多年过去了,在再审的法庭上,面对当年的口供。

陈满说:“我的口供是在惨遭毒打恐吓,在残酷的折磨之下强加在我头上的。

所以请法律一定要明察秋毫。”

法官问:“你现在身上还有当年留下的伤痕吗?”

陈满说:“有。”

法官问:“在哪呢?你指出来。”

“在这里。”陈满说着指着自己身上的伤痕答道。

法庭上,当年询问陈满的警方没有出现,在当年的一份案卷材料中。

当年侦办案件的是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陈满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就是在振东分局作出的。

案卷资料显示,警方从死者钟作宽的身上,曾经提取到了陈满的工作证。

正是这个工作证使警方将陈满确定为杀人嫌犯。

当年陈满已经从单位辞职了,他为什么戴着工作证去海南呢?

这个工作证又为什么在陈满搬家之后出现在案发现场?

陈满在海南到底经历了些什么?

原来,从四川到海口后,为了解决生存问题,陈满他们先是开了一家四川饭馆。

饭馆开业那天,曾在当时的海口造成轰动,来了很多四川老乡。

后来找到工作的年轻人陆续从饭馆搬出去。

陈满也很快离开餐厅。

此后他修过复印机,跑脚,干过装修工人、最终他组建了自己的装修公司,承接室内装修业务的相关工作。

对于为什么会带着工作证来海南?

王福军说,当年,下海南很多人都带着工作证,目的是为了便于生存。

1992年1月。

经人介绍,陈满认识了四川老乡钟作宽,租了上坡下村109号。

那儿大家都跟钟作宽的关系很好,平时也会坐到一起喝酒聊天,大家相处都很融洽。

然而就在陈满住进来之后不久,住在二楼的两个邻居就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捕。

陈满说“洪某和陈某辉也住在上坡下村109号,被抓时有很多合同资料放在那里,他们认为是钟作宽拿的。

陈某辉被抓走后,公安说他涉嫌合同诈骗。

陈某辉的父亲就很着急,就找钟作宽。

在陈满租住的房间找合同,钟作宽不让。

钟作宽说这个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了,就不可能让你进去找。

两个人为此还发生争执,吵了半个小时。

发生在身边的这些事,让陈满感到不安全。

吵架事件后没多久,12月17日陈满从上坡下村109号搬走,搬到了滨海新村409号租住。

搬家后两天,由于新的住处没布置好,陈满寄宿在老乡家,也没有再回钟作宽这里住。

不回去住的原因,当时警察曾专门问过:“为什么这两晚你不回上坡下村109号住?”

陈满说因为上坡下村109号出事了,我怕有人找我所以就不敢回去住。

当年在警方首次询问陈满时,陈积极地向警方提供了这一线索。

但警方并没有朝着这个线索侦查下去,而是凭借一张工作证确认了陈满的嫌疑。

要说杀人动机,陈某辉的父亲为了找合同,可能杀人动机更强烈,陈满这样想。

那么,陈满与钟作宽之间是否真有什么深仇大恨,导致陈满杀人焚尸呢?

案卷记载:当时警方认定,陈满欠钟作宽2000多元钱。

这个杀人理由在陈满同学王富军看来并不能成立。

王富军说,案发时陈满已在海口成立了公司,生意上也打开局面,他不可能仅仅为了2000元钱就去杀人。

更何况是杀钟作宽这样一个与他们关系不错的老乡。

对于工作证为什么会在死者身上,办案的警察认为,陈满是为了掩盖罪行。

其依据的是陈满的第二次有罪供述。

当时陈满说:杀掉他后再搞个假象,让别人知道死的人是我,免得有人在找我追债。

对于这种说法早在一审、二审开庭时曹铮律师就提出过质疑:“如果把尸体烧了,这个工作证不也跟着一起烧毁了么?

这目的还能达得到吗?”

既然陈满供述杀人后才将工作证放入死者的口袋,那工作证上应该有陈满的指纹、被害人的血迹,但是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

本案物证均已丢失,所以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实,在现场勘查时警察拍了很多照片,但遗憾的是,卷宗当中恰恰没有工作证的照片。

然而面对检方对关键照片的疑问,警方补充侦查的结论只有六个字——遗失无法附卷。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仅仅因陈满的工作证出现在案发现场,就将陈满确定为唯一嫌疑人,并沿此方向进行侦查,这个侦查方向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偏差。

所以本案不能够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最关键的证据,一个是口供,另一个是工作证,缺少了最重要的一些实物的证据。

比如现场的脚印指纹,杀人以后血迹的鉴定。

这样一些证据的缺乏,认定的口供充满了矛盾。

几次口供有翻供,而且口供的内容跟现场工作证的来源、工作证在提取的过程,警方没有一个好的交代,这都构成了一系列的矛盾。

当年的有效证据当中,除了陈满的口供和他的工作证以外,卷宗中还有部分关键证据,那就是30余名证人证言。

当年,法院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另外一个关键证据——30多位证人证言。

然而,正在梳理这些证人证言的时候,辩护律师意外发现了一个疑点。

这30余份证人证言是由何康庆、杨锡春、曾五平、章慧胜等证人提供。

主要证明:一、陈满有作案时间;二、作案后陈满行为反常。

法院认定陈满有作案时间,主要依据的是证人杨锡春、查彩珍的证言。

案发当晚,这些人曾与陈满在工作所在地一起吃饭、打麻将。

案卷记载,案发当晚六点左右,陈满和公司财务经理刘德生、销售经理杨锡春及查彩珍一起吃晚饭。

吃完后看到饭菜有富余,查彩珍便招呼陈满装修队的三名工人也过来一起吃。

两拨人都吃完了,杨锡春、章慧胜等人打麻将。

陈满和工人加夜班搞装修。

警方认为,在此期间陈满出去杀了人,放了火。

警方的依据主要是两份证言。

第一份证言是证人章慧胜说:陈满有时在702房,有时在703房,我们有一种错觉,就是陈满一直在宁屯大厦,但我们当时都在打麻将,也没有注意他。

第二份证言是证人杨锡春说,救火车响时他好像在我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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