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5章 无罪辩护!罗浩VS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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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刑罚放在“故意杀人罪”这个非常吓人的罪名里,并不会显得很重。
主要是因为“未遂”。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是有巨大差距的。
以程怡然的情形,如果罪名成立,基本上也就是三四年的样子。
除了有期徒刑四年之外,诉讼请求里还有关于经济赔偿的内容。
宣读结束,张三便坐了下去。
法官陈立军看向被告人席位,沉声问道:“被告人,方才原告方律师所宣读的起诉状,与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程怡然咬牙道:“一致。”
陈立军又问道:“对此,你可有异议?”
程怡然看了身旁的罗浩一眼,见后者对自己点头之后,仿佛受到鼓励般,深吸一口气开口道:“有!”
“起诉状中所叙述之案由,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本人确实在情急之下有所失误,让被告人产生误解,也给被告人造成损害,但绝对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
“本人不承认故意杀人罪,还请法官大人还本人清白!”
说完,
程怡然还根据罗浩的吩咐,向着法台方向深鞠一躬。
态度可以说非常的谦逊诚恳。
............
无罪辩护!
这就是罗浩针对这个案子定下的基本策略。
必须无罪。
如果只是减刑......
那跟投降有什么区别?
自诉案,与公诉案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像公诉案的话,由GA机关侦查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所有的工作都是执法机构来完成的,证据链必然也是非常严密充分,作为被告方,胜诉的机会不能说没有,只能说不大。
所以一般而言,
公诉案的辩护律师,经常会选择罪轻辩护。
尽量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减刑。
甚至有不少律师,为了图省事儿,还会直接劝说自己的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当庭认罪,说这样可以“判得轻一点”......
但也不能武断地说这些律师就不负责任,因为事实确实如此。
公诉案中的被告人,很少能无罪。
如果头铁,坚持无罪辩护,结果失败了,只会让刑罚变得更重。
倒不如干脆直接做罪轻辩护,争取减刑。
但这次的案子是自诉案。
自诉案的话,自诉人自己收集证据,自己提起诉讼,没有执法机构的参与,官司的胜负走向,几乎可以说完全取决于双方律师的发挥。
律师在自诉案里能发挥的空间更大!
作为一个对自己有信心,同时也很有野心的知名大律,罗浩专程接了这个案子就是要一战成名,自然要选择无罪辩护。
所以他让程怡然直接拒绝认罪。
............
程怡然说完之后,法官陈立军缓缓点头道:“好,鉴于被告人拒绝认罪,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主要围绕罪名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原告律师,是否有证据要出示?”
张三点头。
随后开始出示证据。
第一份证据就是林北提供的视频。
如影随形航拍器,完美记录了所有事发经过。
视频被当庭播放。
众人看向程怡然的眼神,顿时都变得有些怪异。
好家伙,这是什么人间大奇葩?
狗落水谎称是人也就算了,后来人小伙子把狗救上来,怎么连一句最基本的“谢谢”都没有呢?
而且还反过来让救人的小伙给她的狗道歉,以及索要赔偿......
上下五千年,恐怕也找不出几个能有她这么极品的了。
程怡然被这么多目光注视着,也有些不太自然。
法官陈立军问道:“被告方,对这些证据可有异议?”
罗浩立刻开口道:“有!”
“我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跟合法性,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度。”
“从视频中确实可以看到,我方当事人在狗落水呼救的时候,称呼是‘弟弟’,这也是让自诉人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
“但是还请各位知悉, 我方当事人并非有意诱导。”
“我方当事人对宠物狗的称呼就是‘弟弟’,而非特定情况下的特意用法。”
“关于这一点,我有证据请求出示。”
陈立军点头:“同意。”
罗浩便出示证据。
有程怡然的朋友圈截图;
有她发的抖音、小红猪等视频;
有她跟朋友聊天截图。
都跟宠物狗有关。
而在这些证据里,程怡然对宠物狗的称呼,都是“弟弟”。
“如各位所见,我方当事人对宠物狗‘蛋蛋’的称呼,一直都是‘弟弟’。”
“当日宠物狗落水,我方当事人在危急关头,情急之下,出于习惯和本能,使用了她最常用的称呼,这如何能算是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罪,是要有“故意”才行。
如果不是故意,那么即便造成了“杀人”的后果,也不是故意杀人罪,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可能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等。
罗浩这番辩护,便是要将“故意”给辩掉。
只可惜,他的如意算盘怕是打不响了。
罗浩话音刚落,张三便起身开口:
“我完全同意辩护人方才所言。”
此言一出,众人都非常诧异。
上来就认同对方,还是“完全同意”......
这是哪门子辩护技巧?
难道就这么轻易认输了?
罗浩却目光微凝,感觉不对劲。
他曾经专门研究过张三,对他的风格和能力,自问都有很深的了解。
在罗浩看来,张三不可能是那种不战而降的人。
果然,
张三紧接着便话锋一转说道:
“但是很可惜,辩护人所言,与我方的主张并不冲突。”
“被告人呼救时所称‘弟弟落水’,确实有很大可能是习惯叫法。”
“然而......”
张三语气骤然变得严厉了几分。
“当我方当事人特意询问‘是有人掉河里了吗’的时候,她却很肯定的说‘是的是的’!”
“这里难道还存在什么习惯叫法?情急之下?”
“这分明就是故意为之!用心险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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