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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撤销解聘通知,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补发原告自被辞退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王川道。
“被告,你们呢?”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这条件我们无法答应!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年轻男律师立刻道。
“那就不用再谈了。”王川语气坚定道。
“既然你们双方达不成一致,现在我们开庭。”肥头大耳男法官说完,敲响了法槌:“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撤销其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署的劳动合同;二、补发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的工资十二万元(每月工资两万元);三、补发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以每月两万元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原告入职建筑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被告将原告派到了浙省的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同年十一月,项目完工。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回公司工作事宜,被告一直以岗位调整为由,让原告等消息。同年十二月二日,原告收到了被告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无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完毕!”王川道。
“被告答辩!”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曾是被告员工,二零一三年二月被告将原告派到浙省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后因该项目于当年年底完成,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故被告撤销了原告的总经理职务,并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被告认为其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因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止,每月工资两万元。
第二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被告无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举证完毕!”王川道。
客户胡忠旺只想恢复劳动关系,不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因此王川没有必要提供其他证据。
“被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看了一眼劳动合同后,转头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质证完毕。”年轻男律师道。
“被告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公司的人员调派单,证明员工系被被告调到浙省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原告在项目公司工作已经有半年之久,应视为原告同意变更工作单位,其已经与项目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项目公司注销申请文件,证明目前项目公司正在注销中,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被告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
举证完毕!”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机械的推进着诉讼程序。
“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将原告委派到浙省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并不能改变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的劳动关系一直在被告处。
第二份证据项目公司注销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项目公司是否注销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你们将原告委派到项目公司后,补签过协议吗?”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没有,这属于被告行使正当的管理权,只有调派单和委任书,双方没签过协议。”年轻男律师道。
“劳动合同一直没有变更过,是吗?”肥头大耳的男法官追问道。
年轻男律师看了一眼法务专员,后者点了点头。
“是的,没变更过劳动合同。”年轻男律师道。
“被告,你们设立浙省项目公司的目的是什么?”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被告设立浙省项目公司是因为在浙省被告有个施工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公司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现在正在进行注销。”年轻男律师道。
“也就是说从一开始项目公司的存续期限就确定了,项目一完成,项目公司就会被注销,项目公司被注销是可预见的,是这样吗?”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是的!”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处担任什么职务?”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原告在被告处只是普通管理人员,持有建造师证书,可以担任项目经理。原告的岗位具有可替代性,像原告这样的员工,被告有很多。”王川明白法官这么问的用意,无外乎确定下岗位是否存在不可替代性。
“被告,是这样吗?”肥头大耳的男法官转头看向被告席。
“我们公司持有建造师证书的员工虽然也有,但是却没有原告说的那么多。他们都在各个项目上任职。”法务专员道。
“被告,原告的工资是多少?”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就是劳动合同上写的每月二万元。”年轻男律师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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