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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一贯以来的田赋制度,其实和后来两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差不多。都是给百姓预估一个他们能种的田的规模,但不管百姓实际上有没有那么多田,都按理论值收税。

无非是具体数值不同,东汉算的理论值是人均种田一百汉亩,到两晋降低到七十亩,北魏进一步降到四十亩。

但与此同时“三十税一”的税率名义上却没变,只是国家摊到每一亩田上的理论亩产在变高。比如汉朝认为一汉亩的三十税一只有四升谷/麦,晋朝认为有六升,北魏认为是八升——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华夏农民种田的精耕细作程度和每亩单产都在不断提高,所以单个劳动力力所能及能种的面积也在减小。

所以,以汉朝的税赋制度,要改革到隋唐时候的租庸调制,百姓和士绅的理解难度其实没多大,谁让这七百多年里税制都是换汤不换药、只有小打小闹微调呢。

反而是三国时期的屯田制,跟前面的汉、后面的晋北魏差距都很大,从“百姓理论上能种多少田”这一征收基准,切换到了以“百姓实际上(通过问官府借高利贷)种了多少田”作为征收标准,算是一个历史的“杂音”。

正是因为这样的传承,让李素在看刘巴写的租庸调法各部分税率设置时,才有一种“刘巴非常轻车熟路,好像交代他的事情他都很轻松就能理解”的错觉。

……

在刘巴初步修改过的方案中,李素看到的新“租庸调法”下,蜀地百姓一年应该缴纳的全部义务,包括以下部分:

首先是按丁计算的人头税(在租庸调制里可以折算为调)。

汉朝一贯以来是每丁每月十钱、一年就是一百二十钱,但还有各种临时加赋和歧视性政策。

而在刘巴的新方案里,重新正式厘定为每丁每年三百钱,同时取消其他加派和歧视——别看这个似乎一下子提高到了一倍,“横征暴敛”,但仔细算算其实不多。

因为汉灵帝的时候,为了平羌乱,就给百姓加过“天下百姓每亩理论田加两钱”的额外税,名义上是田税,实则也是人头税。按照前面说的汉朝每丁百亩理论值,一年就是二百钱,再加上和平年代就有的一百二,实际上是三百二十钱。

这种加派说是临时措施,但其实已经常态化了二十多年了,只会多不会少。刘巴无非是把遮羞布扯了,给百姓实际上少收四分之一,但明着告诉百姓以后也不会减免回去了,永远那么高。

李素刚看到这一点时,抬头指着质疑道:“此举会不会让天下士绅攻讦大王冒天下之大不韪?毕竟这种事儿,好做不好说啊。”

刘巴诚恳建议:“时移则事异,人丁算赋的底价,自文景之时制定,已有三百余年,百姓生产的能力早已非数百年前可比,加一倍其实也不多。反而是此后十几代帝王,虽不改算赋,却巧立名目加捐加派。

如今乱世,当用简明之法,如高祖当年初入关中时的约法三章。但蜀地百姓又少受战祸、多有奢靡轻慢,所以只有‘严而简’,才可实现大治。”

刘巴的意思,核心就是两句:约法三章的简约之利要占,但执法松弛的弊端要改。法律可以少,没有弯弯绕,但执法力度一定要强,大家都心服口服。

刘巴注意到了李素的犹豫,还热心地指着几条对百姓有好处的简化,解释道:“右将军,就算只看名分不看实际,这条算赋法其实也没有盘剥百姓。好歹我们现在的三百钱是所有丁男一刀切的,女人也都是算男人的一半。

而如果按照旧法,很多早自前汉武帝开始、历代因积的歧视,其实一直沿用至今。比如赘婿、小商贾要翻倍缴纳,女子十五岁嫁不出去按五倍缴纳,这三条都沿用了快三百年了,咱也都一刀切废除了。

从此汉中王治下收人头税,不再歧视赘婿和嫁不出去的女人,平摊下来其实少收的部分比多收的已经差不多了。咱真不是为了多拿钱,就是为了简约法令。”

李素顺着看下去,果然刘巴还有小字注释,把七八种原本的特别歧视多收钱条款都扫掉了。

唯独还有一条很显眼的保留,那就是对于蓄奴的人,要奴隶的主人按照翻倍征收算赋——这一条保留得确实有道理,是为了打击奴隶制,防止豪强兼并隐藏人口养太多奴隶。

……

人头税的额度没有异议之后,剩下的两大块就是田赋(租)和徭役(庸)。

田赋的修改是最小的,基础征收还是默认百姓丁男占田百亩、每亩缴税四升,一年两石。丁女和十到十五岁的次丁男,都算半个丁男,占田五十亩、一年一石。

不过差异也有,那就是刘巴在条款里区分了“一年两熟”和“一年一熟”的地区,要求被划定为一年可以两熟的区域按照一点五倍缴纳。

这一点李素也不怎么抵触,因为他知道后世到了魏晋隋唐,区分还要复杂,还要分上田下田、水田旱田。

相比之下,汉朝已经是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刀切了,不会因为你田质量好额外盘剥。每亩三十税一才四升,都是按非常差的田来算理论亩产的。四升的三十倍才一石二,稍微好一点的田亩产何止一石二呢(汉亩一石二约等于标准亩产四石)。

让一年能种两季的人按一点五季缴税,完全应该。

李素对这部分就只是细细阅读,什么都没说,直接翻过去了。

最后的徭役部分,汉律一贯是朝廷每年可以强征百姓干三十天的劳役活,外加戍边当兵三天。但实际上因为不可能内地人也去边疆当三天兵,所以很早的时候这个义务就被“缴三百钱免兵役”取代了。现在要彻底改革,也就有了基础。

刘巴的改革方案里,改成了每个百姓男丁有义务每年为朝廷服徭役四十五天,或者兵役十五天,二选一挑一个就行了,不用两个都干一点。

李素对这个额度也有点质疑,就不耻下问:“为何加到四十五天?”

刘巴指着下面的注释:“我把徭役改成了官府提供食物,而非自带干粮,所以让百姓多干五成的时日,依然算是惠民的。这也是考虑到蜀地转运不便,应该就地因粮,不能让百姓长途携粮,以免损耗。”

“那就没问题了。”李素又一次翻篇,把注意力投向最后的“租庸调之间的换算”法则上。

……

在刘巴的这套算法里面,最值钱的应该是徭役。

本役四十五天的基础上,如果因为朝廷需求加役,服役到六十天的,当年人头税就全免了,服役到九十天的话,连田税也免了。

如果服的是兵役,折算比例稍微亏一点,但不存在“朝廷没有征发需求,想多服役人家也不要”的问题。只要是该当兵的人,当兵半个月就算尽到了服役义务,当兵一个月免田税,当兵一个半月连人头税一起免。

而且从一个半月开始,继续往后服役,那就是每一个半月可以免一个家里亲戚的租、庸、调,理论上如果全年不拿军饷只吃军粮给国家白当兵,可以让相当于八个成年男人的家里亲戚免除义钱粮役义务。

比如少男和女人算半个男人,一个人全年当兵,家里能有父亲兄弟四个男丁免除钱粮役,外加八个女人和少年。

当然实际情况不可能免那么多,因为很多人家里没有那么多兄弟值得他去免,那就拿军饷发工资,少免一个人多发一个半月工资。

另外,正因为徭役如此值钱,如果是想花钱买不服役的人,要付出的就比较多了。毕竟按照前面的算法,一年的人头税才值十五天徭役,一年的天赋值三十天。

也就是说,四十五天的徭役,等于人头税三百钱的三倍,要缴九百钱才能完全不服役——不过这个价格实际上也比东汉时那种特事特办的交钱免役要划算了。

因为东汉时候的免役不是常态,要专门批复,官府允许你才能交,而且一次要缴两千钱,比九百钱贵了不止一倍。也正是因为这里面的“计划价”和“实际市场价”有太大出入,所以东汉中期有很多被抓徭役的有钱人选择了偷偷买穷人冒名顶替服徭役,因为雇一个穷人帮你干个把月重活绝对要不了那么多钱。然后各种花钱冒名代役的钻空子就横行。

刘巴现在把价格降下来,显然也是看到了“价格双轨制”不可能稳定持续,不如把计划价和市场价给并轨了——官府问你买多服役是这个价,你问官府买少服役也是这个价,几乎没有惩罚性差价,或者说有也很少,几乎相当于一点手续费的程度。

同理,既然“田税等于一个月的徭役”,那么田税也就等于两倍的人头税了,如果一个百姓不想种田,或者是荒年粮贵实在买不到。

他可以交六百枚五铢钱,按照“三百钱一石粮”的官方指导价代替那两石应该缴纳的粮食。

钱,粮,劳役,全部打通便民。官府只负责打击囤积居奇的奸商,至于百姓允许今年哪个划算就缴哪个,比如遇到丰年谷贱伤农,想交三石粮食不交钱,也行。

法令的最后,刘巴还草拟了几个硬通货与五铢钱的兑换官方指导价,以免这种“百姓自由选择今年缴什么划算”的制度实施下去之后,百姓因为太急需钱,而导致市面上钱荒、流动性不足。

这几项硬通货的官方指导价是这样的:布帛锦缎皆以六丈长、一尺八寸宽为匹。实际尺寸与标准匹不同的,按实际面积折算。

标准蜀锦每匹指导价一千八百钱,一丈长也就是六分之一匹,就可以折抵三百钱即壮丁一年的人头税。

同理半匹三丈长,可以折抵人头税加两石粮税。一匹六丈,折抵租庸调全部,连徭役也免。

丝质的素帛按照每匹八百钱折抵,葛布按五百钱折抵,麻布按四百钱折抵,全部可以套进去换算。官府兜底无限量收购和卖出,全部打通。

李素看着看着,也忍不住拿出纸笔,在那儿按照各种物价极端情况反复推算,模拟“有没有可能被奸商和豪强利用,囤积居奇炒高某一环的物价从官府处套利”。

但不管怎么算,刘巴这套换算似乎都有较强的自稳抗波动实力,应该不会出大漏子。

李素忍不住点头嘉许:

“不错,租庸调的折价按照二比三比一,兼顾换算简单,又能体现每部分的真实价值,不容易被人恶意套利,子初兄也是做大司农的人才啊。你跟子瑜,一个胜在制度设计,一个胜在劝农励桑,我都想建议大王将来把大司农的职位拆为两部,一部管财政制度设计,一部管民政民生劝慰。”

光一个户部的设计太简陋了,发展生产的人做不好财税制度设置,做财务管理的又不会发展生产。就该跟公司里面运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开才对。一个国家怎么能让财务部管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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