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映红梅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997章 当庭翻供,律师本色,雪映红梅,海棠搜书),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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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看不出喜怒哀乐。
“辩护人认为,焦尚英的前后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多处不合情理之处。焦尚英举报被告人邓俊山是杀人凶手的陈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首先,焦尚英在当年案发后第一次陈述中未指证凶手身份,而在四年后的第一次陈述中则称看清了凶手面部,认出是儿子邓俊山。
在此后的陈述中又称看见凶手帽子下脸的轮廓极像邓俊山,凶手一说话,她就知道是邓俊山。
焦尚英以上陈述变化明显,特别是判断凶手身份的依据前后不一,陈述形成情况不自然。
其次,焦尚英陈述案发当夜凶手闯进屋称邓禄以前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如果是邓俊山为掩饰身份故意编造谎话这么说,那么他为何又面对面的去掐焦尚英的脖子,难道不怕焦尚英看清他的容貌,听出他的声音?显然焦尚英的这一陈述不符合逻辑,无法解释,真实性存疑。
最后,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木棒行凶,但又反映邓俊山是个左撇子,一个左撇子,却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使用右手持木棒行凶,这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和日常习惯。
所以焦尚英的举报和指证存疑,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听了方轶的质证意见,微不可察的皱了下眉头,感觉这事有些蹊跷。
“第九份证据,被告人邓俊山庭审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结婚后与邓禄分家,因邓禄分配家产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见,所以恨邓禄。
因为分家的事,搞的他在岳父母家很没面子,案发当晚,他在岳父家喝了酒,越想越气愤,便趁着媳妇和孩子不在家,找了一根锄头把,用锯子将锄头把的一头锯掉留在家里,拿着剩下的一段去了父母家。
因为怕被别人发现,他找了一块黑布蒙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顶卡其色软帽子、一双线手套,还拿了一个手电筒。
他撬开门进入邓禄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屉里的钳子剪断邓禄卧室的电线,然后进去将邓禄身上的被子掀开,左手拿半截锄头把乱打邓禄头部。
焦尚英准备起来时,他朝焦尚英头部、手部各打了一下。接着,他卡住焦尚英脖子,问钱在哪儿,焦尚英说在炕上的小匣子里,他将里面的钱部拿出来放在衣兜里。
因害怕焦尚英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
离开现场后,他将作案时穿的沾有血迹的鞋子、衣服都烧了,因为太紧张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现场,被锯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了自己家中,扔进了猪圈。为了迷惑公安机关,他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另外,他承认自己是左撇子。”女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盯着被告席上的邓俊山。
“有异议,我对这份证据不认可,我被熬的实在受不了了才在供述上签的字。我没说过这样的话,供述不是真的。”邓俊山神情激动道。
当庭翻供了!
方轶和曹永正心中均是一动,果然有问题,但是说归说,没有证据不好举证。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审判长说道。
“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首先,邓俊山供述其蒙面作案,而焦尚英则称凶手没有蒙面。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棒行凶,而邓俊山供述其左手持棒行凶,双方的供证存在明显的矛盾。
其次,焦尚英陈述邓禄被打后一直在哼,后来凶手从屋里取来两根棕绳捆上她和邓禄的双脚。邓俊山则供述他用木棒使劲打邓禄头部,后来用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对于是否捆了邓禄的双脚,二人描述存在矛盾。
最后,邓俊山供述其将作案用的木棒遗留在现场,将事先锯下的木棒的另一截和作案时所戴手套留在家中,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是为了制造假象避免被怀疑。
被告人邓俊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最安的方式应该是将部与犯罪有关的证据销毁。邓俊山在作案后即将所穿的衣服、鞋子及蒙面的黑布烧掉,却将线手套带回了家,而且还将作案用的木棒及该木棒的一截分别遗留在可建立关连关系的两处现场,这明显不合情理。
被害人焦尚英的陈述和被告人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焦尚英陈述前后不一,邓俊山认罪后又翻供,而且邓俊山的认罪供述与焦尚英的陈述之间在一些关键细节上也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因此,辩护人认为,通过上述证据不能认定基本案件事实。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
他的意图很明确,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前后不一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只要抓住这一点,让法官存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个案子就不好判有罪。疑罪从无,法院极有可能判被告人无罪。这就是他与曹永正确定的辩护方案。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俊山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其父邓禄产生矛盾,遂蓄意谋害……,邓俊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完毕。”女检察员发言道。(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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