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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0月13日。

台湾高等法院更审终结宣判,撤销袁毅铭共同预备杀人的罪名,维持刘志才抢夺财物、杀人,处死刑与褫夺公权终身的判决。

袁毅铭的部分,则因帮助遗弃尸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到此,告一段落。

本来以为孙伯英命案就这样结束了。

更惊人的恐怖真相,就埋藏在细节之中。

调查员研究屈尺分尸案时,在长篇累牍的资料内,发现了许多前后不一致的报道。

疑点一:发现者的身份与时间

1959年12月28日。

根据《联合报》的报道,第一发现者是在24号时,因在溪边挖砂石而发现腿部遗体的新店镇屈尺里双溪口路某住民。

这位住民拖了一天,在25日时才向屈尺派出所报案。

当时该所的驻警认为这是医院手术所锯掉的病腿,因此没有重视。

29日。

《联合报》针对分尸案的第一发现者从溪边挖砂石的住民,成了管理台电沉沙池工人的家属。

台电工人代表家属告诉记者,他是在25日清晨七点多起床后,在井边取水时,发现水池靠近水闸的附近有一物体在水面上漂流。

到了下午两点。

因漂流物被冲到池边,才打捞上来看,发现里面装的是仔细包裹的人类大腿。

到了31日。

署名伟光的记者,却又在《联合报》上刊登的报道,指出:因为两条怪腿是于本月廿四日为看圳女工人林廖查某在挑水时发现。

廿五日由其丈夫证实后,再往警方报案,廿六日下午将双腿送来台北。

此处,发现的时间又移回第一个版本的24日,而发现者的行动则从挖砂石改成了第二个版本的挑水。

第一发现者的身份不明、发现时的行动不明,甚至于发现的日期,也出现了前后挪移的诡异状况。

疑点二:没有解释的字纸篓与外国制的衣物。

28日找到头颅后,联合报于29日刊载了描述头颅状况的这一段文字。

该人头的太阳穴被铁器打伤。

由此推测其系于被打死后,头部被砍断。

该人头系用外国货汗衣包住,再用白布及棉被单包裹。

外用一张蓝色玻璃纸包封,放入一字纸篓中,上放两块砖头,然后用绳捆缚。

在找到头颅的时候,警方也另外发现了一包血衣。

内有铁灰色西装裤,新外国制夹克各一件。

在凶手刘志才投案后,关于铁丝制字纸篓、玻璃布西服套与外国汗衫等物品的讨论,却戛然而止。

报刊上的报道,除了玻璃布外。

几乎没有讨论本身已然山穷水尽到要杀人谋财的刘志才。

是如何弄到这些堪称奢侈的物品,又为何要将奢侈品用在弃尸上呢。

那么,这些东西有可能是孙伯英的物品吗?

然而,据孙伯英的朋友所说,孙伯英「他把金钱看得很重,平日电影也很少看,除日常必须开支,不花用一分钱。

他对金钱的节省,到了朋友找他叙旧,也不忍叫他花钱请客的地步。

这样的人,会去购买昂贵的舶来品,与自己用不太到的铁丝制字纸篓吗?

怎么想都觉得不太符合人设。

这些昂贵的制品,到底从何而来呢?

疑点三:孙伯英的友人,为何不肯领取头颅?

孙伯英的头颅,因知名法医杨日松认证其泡在福尔马林中仍会生长头发胡须的奇异状况,而成为知名的灵异传说。

然而,为什么孙伯英的友人汤玉铭领取了他的身体和双腿,却独独不愿领取他的头部?

根据报导,孙伯英的治丧费用,系由凶手处追回的赃款作为开支,并不须费汤玉铭一丝一毫。

而汤玉铭既愿替朋友送这最后一程,却为何偏偏不愿领取头颅?

查询日后的相关报道,均说头颅晚于身躯被发现,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发现的顺序,是双腿、头颅,最后才是身躯。

再加上汤玉铭在1月5日领取友人遗体时,不仅案件已破,身体的所有部位也都已经寻获。

那么,到底有什么样的理由,足以让愿意出面替朋友收尸的人,让朋友的头颅继续泡在福尔马林里面呢?

福尔摩斯曾说过,排除一切不可能的,剩下的即使再不可能,那也是真相。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能否大胆假设。

汤玉铭之所以不愿领取孙伯英的头颅,是因为那有可能不是孙伯英?

想想,孙伯英虽然在台湾没有亲人。

但他的朋友、旧识、同事与同袍,面对这起惊天动地的案子时,有可能一个人都没认出他来吗?

但若说这个孙伯英,其实并非他们认识的孙伯英。

那么是否就有了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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